[文件名稱] : | 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垣曲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文件文號]: | 垣政辦發(fā)〔2023〕15號 | [成文日期] : | 2023年04月04日 |
[發(fā)布日期] : | 2023年04月05日 | [狀態(tài)] : | 有效 |
(垣政辦發(fā)〔2023〕15號)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垣曲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2015年12月30日《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垣曲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的通知》(垣政辦發(fā)〔2015〕79號)同時廢止。
垣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垣曲縣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進一步完善我縣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優(yōu)化整合保障性住房房源,統(tǒng)籌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做到應保盡保,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fā)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和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發(fā)改委、國土廳《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申請、準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主導投資、建設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tǒng)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積和按優(yōu)惠租金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供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后統(tǒng)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堅持統(tǒng)籌房源、交互使用、分檔保障、統(tǒng)一管理。
第五條 縣住建局負責縣轄區(qū)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h紀委監(jiān)委、公安、人社、發(fā)改、行政審批、財政、民政、自然資源、社區(qū)、融媒體、稅務、公積金、銀行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料審核、歸檔和房源建設、籌集、配租、配售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縣紀委監(jiān)委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分配、管理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縣公安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的戶籍和車輛查驗工作,出具相關查詢信息證明。
縣人社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社會保險繳納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的查驗工作。
縣發(fā)改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價格標準的確認工作。
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立項、審核、報批、備案等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戶家庭成員工商注冊登記備案查詢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維修、住房租賃補貼和工作經費等資金的籌集與撥付,負責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后的租金管理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財產)情況審核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住建局負責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工作,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負責項目用地選址、預審、報批、供應、發(fā)證工作;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戶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交易、備案查詢工作。
社區(qū)服務中心負責所轄區(qū)域內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資料的申請受理、初審和核查等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并及時發(fā)布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相關政策,信息及工作進展情況。
縣稅務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稅收政策的落實工作。
縣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按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
銀行機構負責協助申請人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等的查驗工作。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六條 并軌后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困難職工。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八條 本縣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行政企事業(yè)單位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鎮(zhèn)戶籍并在縣城居住2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三)在本縣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7平方米;
(四)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
(五)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60歲以上老人原則上要求與法定贍養(yǎng)人同住,需提供兒女財產、收入、住房等情況(若子女財產收入超標、均為雙職工家庭或在縣城擁有2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積超過17平方米,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六)職工個人按規(guī)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非商業(yè)保險不計入可支配收入。
縣住建局應結合住房保障覆蓋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實際需求情況,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經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家庭財產收入真實性承諾書;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戶口本(或居住證)、身份證;
(四)婚姻狀況證明;
(五)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收入狀況證明;
(六)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出具家庭成員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七)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車輛核查證明;
(八)困難職工需提供本單位出具的住房和收入困難證明,并經縣總工會審核確認。
第十條 縣住建局應結合住房保障覆蓋面要求和住房保障實際需求情況,定期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經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審。申請人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縣住建局會同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初審。
(二)復審。初審通過的申請人,由縣住建局發(fā)放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會同社區(qū)、民政、公安、人社、稅務、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聯審聯查的有關規(guī)定,對申請人收入、財產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公示。
(三)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由企業(yè)主導,政府扶持(政策、資金等)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保障本企業(yè)住房困難職工,日常管理由企業(yè)負責,租住對象應當符合本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規(guī)定,并由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統(tǒng)一進行審核備案。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條 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應根據房源和輪候家庭情況,在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前制定分配方案,明確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標準、分配程序等內容,并將分配方案報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會議研究,同時還應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輪候期內,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等狀況發(fā)生變化,輪候家庭在年度審查和日常核查中,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書面告知申請人及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用人單位,取消保障資格。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優(yōu)先解決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戶型及面積應與配租對象的家庭人口規(guī)模、家庭結構等相適應。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不足時,應將兩類保障對象分別進行分配,采取以下程序進行。
(一)房源單列。根據保障對象類別和房源情況,將房源按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兩類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數進行單列,分別確定分配房源數量。
(二)輪候排序。按照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難情況、輪候時間等因素,對兩類保障對象分別進行分配排序(即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分配中,勞動模范、復轉軍人、孤、老、病殘、貧困單親家庭等特殊群體,可給予優(yōu)先保障。
(三)住房分配。分配對象確定后,按照保障家庭的年齡狀況、身體狀況將配租家庭分為兩種類型:高齡及肢體嚴重殘疾身患重病和其他殘疾(可直接申請一層)、其余均采用公開抓號方式確定房號。
第十八條 住房分配后,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應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將分配結果進行公示。
第五章 租賃管理
第十九條 申請人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與配租對象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明確租金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租賃期限一般為1年,租賃期滿需要續(xù)租的,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租并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保障對象確定具體房源后,在15日內無正當理由未簽訂租賃合同,視為自動放棄,需要繼續(xù)輪候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納入原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低保戶的房屋租金為0.7元/平方米?月;低于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標準(中等偏下收入)住戶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原廉租住房按照公租房管理運行的租金為3元/平方米?月。新建公租房租金為5元/平方米?月。租金標準根據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實行動態(tài)管理,一般2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年收取。
第二十三條 納入輪候范圍的城鎮(zhèn)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享受國家其它廉租住房優(yōu)惠政策,自行通過市場途徑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由企業(yè)主導,政府扶持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企業(yè)按照政府投資比例向政府繳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每年年底一次性交清。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低收入廉租除外)最長租住保障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重點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住房問題。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租賃合同制管理,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中寫明租賃面積、設施設備、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違約責任、騰退住房以及物業(yè)服務、水、電、燃氣、供熱費用繳納等事項,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租人簽訂合同之日,需繳納租賃保證金1000元/套,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違約的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七條 保障對象實行動態(tài)管理,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度復核制度,保障對象應按照申請住房保障的程序,提供相關材料,報相關部門審核。
經審核,仍符合當前保障條件的,繼續(xù)按當前標準給予保障;保障對象因經濟狀況、人口及住房狀況等因素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租金收取標準的,經縣保障性住房領導組審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次年起調整租金收取標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應在2個月內騰退住房;不能及時騰退住房的,自不再符合條件之日起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承租住房,不得再享受國家其它保障性住房優(yōu)惠政策。
(一)將承租住房私自轉租、轉讓、轉借或從事經營活動以及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的;
(二)不服從管理部門(含物業(yè))管理,無正當理由拖欠房屋租金及物業(yè)管理、水、電、氣、暖等費用逾期6個月以上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屋內居住的;
(四)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車輛、固定財產等欺騙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五)擅自對住房進行使用功能及結構改變的;
(六)將房屋轉讓給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人、直系親屬等單獨居住的;
(七)家庭成員名下有大中型運營車輛、兩輛以上(含兩輛)家用轎車或擁有單臺車輛價值(12萬元以上)與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不符的;
(八)破壞公租房設施,使用不當造成房屋設施損壞,拒絕賠償或不予維修更換及造成其他住房戶財產損失拒絕賠償或不予維修更換的;
(九)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自覺服從出租人管理,對拒不服從管理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或收回房屋,不能及時收回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委托具有相應資質企業(yè)進行物業(yè)管理,物業(yè)服務收費標準原則上按照同地段、同類型住宅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費用水平確定。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物業(yè)服務納入所在項目統(tǒng)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后的大中型公共設施維修由縣住建局委托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日常小型維修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實施,室內設施因使用不當或已過保修期的由承租人實施維修。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進行房屋騰退時,原則上要求將個人生產及生活用品限期全部搬離騰空,衛(wèi)生打掃干凈,辦結房租、物業(yè)管理、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經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核查后,予以辦理退房手續(xù)。嚴禁原承租人將房內個人生產及生活用品強制性轉讓給下一個承租人,限期未能騰空的,自遞交退房申請或下發(fā)退房通知搬離日期開始,按天計雙倍租金罰款,上繳財政國庫。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動態(tài)管理??h住建局、民政局、各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申請人單位應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資格。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建設計劃、房源申請、審核、分配以及租賃補貼發(fā)放等信息,應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的騙租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五條 縣住建局應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違規(guī)騙租行為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相關資金和房源籌集、使用、管理情況以及租金收支、補貼發(fā)放等情況,依法接受紀委監(jiān)委、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社會各界對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住房保障工作存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各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應及時受理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申請資料的初審核查等工作。縣兩辦督查室應對各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和部門落實工作責任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和督查,嚴厲查處不作為、推諉扯皮、“吃拿卡要”等現象。
第三十八條 縣住建局、民政局、各鄉(xiāng)(鎮(zhèn))、社區(qū)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相關當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縣住建局負責解讀。